一、目的
1.充分掌握教学情况,加强对美术学院教学质量的监控和教学管理,更好地为教学工作服务;
2.使教师能互相学习,取长补短,形成重视教学、教研的好风气,促进美术学院教学改革,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。
二、听课人员范围
1.院长、副院长、教研室主任;
2.任课教师。
三、数量要求
1.院长、副院长、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数量不少于12节;
2.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数量不少于15节。
四、听课方式
1.检查性听课:院长、副院长、教研室主任等听课为检查性听课,检查性听课应就授课教师教学目的的拟定、教学内容的讲解、教学方法、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等进行评定,按不同职称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。
2.交流性听课:任课教师之间听课为交流性听课。交流性听课的主要目的是教师之间互相学习,取长补短,共同研讨。
三、数量要求
1.院长、副院长、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数量不少于12节;
2.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数量不少于15节。
四、听课方式
1.检查性听课:院长、副院长、教研室主任等听课为检查性听课,检查性听课应就授课教师教学目的的拟定、教学内容的讲解、教学方法、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等进行评定,按不同职称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。
2.交流性听课:任课教师之间听课为交流性听课。交流性听课的主要目的是教师之间互相学习,取长补短,共同研讨。
五、听课要求及管理
1.听课应做好听课笔记,实事求是地填写听课记录;
2.听课要注重听后评议,通过教研活动等形式与授课人交换意见,及时进行交流和反思,对不足之处要提出改进措施,对教学优秀者要提出表扬和鼓励;
3.检查性听课一般不事先通知;
4.美术学院期中、期末分别检查教师的听课记录,教务处期末抽查;
5.听课中发现的突出问题,应及时向学院和教务处通报和反映,及时解决存在问题;
6.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教师职称评定、晋级、评优基本依据之一;
7.可根据教学需要,不定期举行学院教学公开课,组织教师观摩学习。